【IT168 评论】编辑导言:对于此次“夏新商城标价错误”事件,外界的报道并不是特别的多,至少规模无法与当年的“IBM一元COMBO事件”相比.但夏新商城事件对于目前中国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而言,却是一个很鲜活的学习例子.古人曰“人无信不立,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诚信是无价的,是社会的核心,是市场经济的生命和灵魂,失去了诚信,一切都无从谈起。
定单“合法性”起波澜
“你在网上商城报价我下定单成交,价格大家都是认可的,不存在强买强卖,合同应该是有效的。就算是你的工作失误标错了价格造成了损失,那也是你自身的原因,和购买者没有关系。”
相信大多数讲“道义”的朋友都抱有这样的观点,确实这也是现实商品交换中买卖双方都默认的一条潜规则。但法律果真是如此吗?我们就这个问题咨询了相关的法律专家,但是却得到了两种针锋相对的观点.
正方:消费者有充分的理由
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只要网上订单中有关商品价格、付款方式、送货方式等内容清楚明确,而且有销售网站的确认回复定购成功,就构成了一份在网上发布的要约合同,它同传统意义上的物理合同一样受法律保护。
有效的确认证明文件 |
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该予以赔偿。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所以说,十多名消费者与夏新网上商城的定单合同是有效的。如果夏新要单方面以价格不准确为由撤消合同,按《合同法》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另外,如果此合同不成立,消费者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起诉夏新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并要求进行赔偿。
反方:对夏新有利的因素
“08.撤消定单 本网上商城网站上的广告,价目表和声明并不构成要约。本网上商城有权在发现产品及订单的明显错误或缺货的情况下,及时通知您撤回订单,并可以单方面取消您的订单。”这是夏新手机网上商城的一条法律声明,其间明确提出了“本网上商城有权在发现产品及订单的明显错误”后可以“单方面取消您的订单”。
夏新手机网城上的免责公告 |
就此次事件而言,按《合同法》上的精神来讲,是属于重大误解所订立的合同。本来夏新E850的标价应该3399元,但是却标成了1799元。这样一个合同关系,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另外根据《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所以,夏新可以认定这些以1799元购买3399元产品的合同全部无效,
表面上看来消费者的理由非常充分,但细细一品,夏新也不是没有胜算,真要是到了对驳公堂的地步,谁能笑到最后还真不好说。但是事情的发展并没这么复杂,事实上夏新花了不到72个小时就闪电般地“搞定”了此事,给了十几名完成定购流程的消费者一个完美的交待,并把此事件的影响成功地控制在一个非常小的范围内。
“同行”的“不同”
这十几位消费者应该感到庆幸,因为前车之鉴告诉大家,并不是每个企业都有这么好的“人品”。稍微有点记性的人一定会对IBM在2004年的一元COMBO事件记忆犹新。IBM因为工作疏漏将原价1500元的外置USB COMBO光驱以一元钱的价格在网上进行销售,虽然IBM工作人员及时发现了错误并进行了弥补,但还是有不少的消费者成功地下了定单。
IBM的一元CAMBO“乌龙” |
IBM在定单有效还是无效的旋涡中“扑腾”了近二个月,直到这款价值1500元的COMBO光驱到货并分放到了以一元钱定购的消费者手中,整个事件才告一段落。虽然IBM兑现这次的一元康宝承诺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但是同时也带来了难以估量的正面宣传效益。
不只是IBM会犯这种错误,惠普(HP)也有过类似的事件。2001年惠普(HP)将原标价新加坡币329元(折合人民币约1250元)的打印机,不慎误标为新台币329元(约折合人民微量82元),在短短3小时内就有77台订单,最后HP还是接受全部订单,损失折合人民币近10万元。
与此同时,我们也看到了一些国内电子商务企业采取的不同策略,值得一提的就是去年7月份的当当网K750c事件。起因是当当网将一款原价3680元的索尼爱立信K750c错标成1520元,而事发后“当当”却武断的删除了包括已付款用户在内的所有订单,将“诚信”二字蹂躏得一塌糊涂。
面对错价,当当采取了另一种策略 |
与此有一拼的是2006年1月6日“腾讯公司回收五位靓号事件”,就一句“非法手段”的理由就单方面收回了QQ号码,而对用户高达一万元的损失却没有任何的表示。
以前我们常常责怪某国的企业对中国与其它国家的消费者采取歧视性区别对待,形成诸如“一等商品销美国,二等商品销本国,三等商品销中国”的事实,但是我们也应该反省一下我们国内企业的“人品”,特别是参照以上两个例子,再与夏新的做法相对比,谁优谁劣相信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判断。
“夏新”等于“IBM”?
我们在为夏新给中国企业树立了“诚信经营”的榜样而叫好的同时,也在思考不同企业对待“诚信”截然不同的态度。
夏新与IBM,一个是国内的企业,一个是拥有千亿美元资产的全球性知名企业;一个是还在为“国产手机理想”而奋斗的拼搏者,一个却是在行业内“持牛耳”级的巨人,无论是从知名度,还是影响力而言都是不可同日而语的。但是,在对待消费者诚信的问题上,两个企业都采取了惊人一致的态度,都履行自己的承诺,从这一点上来比较,“夏新”与“IBM”一样显得“伟大”及受人尊敬。
而从商业的角度上来说,通过这次事件,夏新公司的信誉度在消费者心目中得到了显著的提升,消费者将不会忘记夏新公司在这次事件中的良好表现,对夏新公司的产品更有信心,对夏新公司的售后服务更有信心,甚至对夏新公司的广告也不再怀疑。
相信夏新公司自己也清楚,表面上看是夏新公司亏大了,实际上它收获了人心,收获了信誉,这些是无法用金钱来度量的。
“论语”有一句话,“人无信不立,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一个人,一个企业,一个国家,都要讲求诚信, “诚者天之道也,诚之者人之道也”(《中庸》)。这是一个很简单的道理,但要真正做到也绝非易事,IBM做到了,夏新也做到了。
在这个物欲横流的时代,企业之间的对比除了金钱财力上的衡量,实际还有另外深层次的对比,那就是企业的“人品”,而评判者就是消费者自己。老百姓心里有一杆自己的秤,这杆秤凭的是良心,称的是公道,有句俗语说得好“公道自在人心”,在这一点上,夏新做到了与全球性知名大企业一样的标准,所以它有资格与IBM相提并论。
一次并不完美的危机公关
除去道德上的意义,从公关的角度看,夏新这次的行为算得上是一次成功的危机公关行动。虽然最后的结果令双方都感到满意,但过程中的瑕疵还是让人觉得不太完美。
首先就是事件发生后的反应,并没有及时在网页上挂出相应的消息来通知广大消费者,而是悄悄地更改了商品的价格,给人的感觉就是想瞒天过海的蒙混过关。
第二点就是此事件并没有引起夏新相关部门的重视,消费者第二天主动致电到夏新总部,却没有得到任何的答复。
第三点就是处理此次事件的随意性,没有一个专业的、对口管理的部门或公关公司来进行善后处理。事件过程中,先是让上海的某广告公司代替联络各位定购手机的消费者,既然不是夏新公司亲自或其授权的公关公司出面,当然是出师无名。而后又是总部的财务人员,给消费者一种不专业不受重视的感觉。而且在对待事件的处理上也是前后口径不一,先是认定无效,后来又承认有效,在效果上来说大打了折扣。
最后一点就是对待处理结果的认识上,并没有在网上商城进行公示,只是悄悄地通过私下的方式告之了相关的消费者,给我们的感觉就是不大气,没有勇气承认自己的错误。
就如一位业内资深公关公司的PR人员在了解事情的始末后大为折腕,认为夏新放弃了一个千载难逢的机会,这也是目前国内企业普遍缺乏的一种意识。“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假设这次的结果不是如消费者所想,那么这种迟缓的危机公关意识将会带来毁灭性的后果。
“诚信”任重而道远
电子商务作为伴随网络经济成长的新生事物,2005年的交易额达到了6800亿元(引用赛迪顾问数据),但是这种依附于网络的交易模式缺点在于买卖双方不能当面交易,完全是凭着对信用的认知度进行交易,对“诚信”的要求远远高于普通的交易方式。
2005年电子商务市场份额 |
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从曾参杀猪到立木为信,再到季布的一诺千金,中国人对“信”看得很重。但是,中国目前的电子商务市场却到了近乎无“信”可言的地步。企业的出尔反尔已经是司空见惯,更多的是很多公司在做出承诺以后,不但不兑现,连打折扣都做不到,动不动就拿“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这样的霸王条款出来唬人,“店大欺客”比之现实社会有过之而无不及。
我们呼唤诚信,我们希望中国的电子商务市场是朝着健康而成熟的方向发展,而不是到处充斥着欺骗和陷阱。常言道,把人做好,才能把事做好。做人,从诚信开始;做事,亦从诚信开始。夏新商城这次事件为中国所有的电子商务企业做了一个表率。
“诚信”任重而道远,重要的是我们已经踏出了坚实的第一步。
编后语:作为当事人,夏新公司对于此次事件又有什么看法?以1799元价格买到机器的消费者又有什么想法?请看下文《夏新网城事件当事双方访谈录》。